中共南华大学
委员会文件
南华校发〔2018〕95号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印发《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各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
现将《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请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学生和辅导员工作的意见》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8〕23号)实施情况及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党政办、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科研与学科建设部、财务处、审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医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由9-13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干事和研究生代表等。
第六条 职责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起草制订学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确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统一复核并保存全校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资料。
(三)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核、初评及推荐等工作。
(四)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具体负责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报、材料核查、初评材料公示及材料提交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申报范围与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取得学籍、已注册的二年级、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已入学报到、有科研潜力的一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博士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推荐要说明推评理由,有体现具有科研潜力的现实材料。年级以取得入学资格的时间为准,但不含评选当年年底前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职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违法、违规、违纪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第十条 申报参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优良,团结协作;
(二)学业水平基本要求:
1.学位课平均分8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
2.国家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英语学位课程成绩≥85分,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及南华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全英文学术论文。
(三)科研创新创业能力要求:
科研创新或社会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发展潜力,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工艺、新技术或在其他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符合所列参评条件者。
1.硕士研究生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限艺术设计类和建筑学类专业)。
(5)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学科、文化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排名前二)获得省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国际数模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6)获得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或南华大学研究生楚岳节优秀论文一等奖。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3)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学科、文化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排名前二)获得省级学术(科技)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4)以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全国性文体竞赛中成绩显著,为学校争得了重要荣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当年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学校根据各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规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品行端正、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来源为省级和学校资金。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博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
金额(元/生•年) |
比例 |
一等 |
15000 |
20% |
二等 |
12000 |
35% |
三等 |
6000 |
45% |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硕士研究生为基数。
表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等级 |
金额(元/生•年) |
比例 |
入学当年 |
从二年级起 |
一等 |
10000 |
10% |
20% |
二等 |
6000 |
30% |
30% |
三等 |
3000 |
60% |
40% |
第十五条 申报范围及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且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在评期间有2门学位课未达合格标准的;
4.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三助一辅”)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研究生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与评选要求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清学杂费;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学术、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及文体活动。
5.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二)评选标准
学业奖学金在学制内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制定评选细则进行评定。
1.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双一流大学(学科)”全日制本科生第一志愿报考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直接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且不占各单位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
(2)其它全日制统招研究生按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和加分项的总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评选。
(3)一年级研究生的加分项:
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计加10分:
a)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SCI、EI、CSSCI收录论文;
b)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
c)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计加5分:
a)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b)本科毕业于国家“双一流大学(学科)”;
c)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
d)获得国家奖学金。
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计加3分:
a)本科毕业于一本高校;;
b)获得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项加权(见表3参考权重)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其中,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心理素质、学习态度、社会工作、集体活动等方面确定分值;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计分;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计分;社会实践从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
由于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特点、培养类别或者各培养阶段(环节)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学校要求自行制定具体评定细则(标准),对表3中参考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
表3研究生考核项目参考权重表
年级 |
研究生类别 |
思想政治表现Y1 |
学习成绩Y2 |
科研成果Y3 |
社会实践Y4 |
二年级 |
学术型 |
20% |
40% |
25% |
15% |
专业型 |
20% |
35% |
20% |
25% |
三年级 |
学术型 |
20% |
|
60% |
20% |
专业型 |
20% |
|
40% |
40% |
注:1.总分Y=W1×Y1+ W2×Y2+ W3×Y3+ W4×Y4;
2. Wi——各分项的分值。
(2)二、三年级研究生参评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b)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限艺术设计类和建筑学类专业);
c)获得省级及以上课题立项资助或获得校级重点研究生创新课题立项。
d)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e)学位课平均分8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过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号。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调整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期间被取消学籍者,停发当期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复学后补发。
3.研究生提出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已经发放的,应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十八条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每年评一次,奖金来源为学校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需同时满足的评选条件
(一)范围:担任研究生干部(含校研究生团委及校研究生会干部、学院(教学医院)研究生分团委及研究生分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研究生班级的班长、团支书和研究生党支部委员)一年以上。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优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表率作用;严于律已,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沟通和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协作精神。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能力强,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资格: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需满足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和文体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学风,在校期间所修学位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且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
(三)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四)学业(工作)成绩优异,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须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发表2篇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含录用);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获得2项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且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4.获得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5.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排名,或者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评奖比例及奖励金额(见表4)
表4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标准设置
奖励内容 |
优秀研究生干部 |
优秀毕业研究生 |
评奖比例 |
10% |
20% |
奖励标准 |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
注:①以上评奖比例为最高控制名额。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③优秀毕业研究生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总人数的20%评选控制。
第六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不含留学生、休学的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国家助学金来源为中央、省级拨款资金;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及学校资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1000元/生·年(其中国家承担13000元/生•年、学校承担8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均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年),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在下列情况下做出调整: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对在校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擅自离校两周及以上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补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资助年限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转出档案,自转出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八)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助学金,当其全部档案材料及工资关系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九)存在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设立助研、助教(助医)、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简称“三助一辅”岗位),这些岗位人员从全日制研究生中产生,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津贴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等。
第二十八条 岗位及其职责。“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助医”是指临床医学研究生协助医院指导教师或带教老师做好临床实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是助教的分支;“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学院)管理部门的辅助性管理工作。“学生辅导员”是协助学校、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岗位设置与聘任
(一)研究生导师应根据其承担的课题研究情况为其所指导的每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所有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二)研究生导师可以根据其承担教学任务情况申请“助教”岗位,每位导师每个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研究生应聘助教岗位须经导师同意。
(三)“助管”岗位计划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工作部汇总,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特点与需求从严控制“助管”岗位。
(四)“助医”岗位由相关医院结合临床医学研究生的临床实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要自行设置。
(五)“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以申请“三助一辅”岗位,但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社会责任感强,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须是全日制二、三年级研究生。
(四)研究生应聘“三助一辅”岗位须征得导师同意,每位研究生每学期除“助研”岗位外只能再应聘一个岗位。
第三十一条 岗位津贴标准
(一)校本部“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发放标准为博士生1500元/学期,硕士生1000元/学期。“助医”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医院提供,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核定按月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不应低于2000元/生•月。
(二)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承担导师课题任务情况进行核发,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800元/生•月-10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400元/生•月-600元/生•月,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发放。
(三)校本部“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负责,一般面对硕士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生·月,一学期按照四个月计算,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申请不超过三个学期。
(四)辅导员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酬金标准参照助管岗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与津贴发放
(一) 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应经过用人单位(部门)培训后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导师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二)受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解聘:
1.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的;
2.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三)“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按学期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助教”岗位考核主要由主讲教师考核,“助管”岗位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助医”岗位考核由所在医院负责,“学生辅导员”岗位考核由学工部负责。
(四)研究生考核优秀、合格的,按资助标准足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由研究生导师(课题负责人或科研基地负责人)核发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助教”“学生辅导员”的津贴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核发;“助医”的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医院负责审核发放。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可根据本办法中的申请条件与程序,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及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各培养单位在确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推荐候选人后,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及时送研究生工作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评审结果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审定合格的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教学医院)(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教学医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接受校纪委和全体教职员工、全体研究生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