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条例

2023年10月30日 14:45  点击:[]

实验教学条例

一、实验课教学必须有实验大纲和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思考题等),并于实验课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实验课教学必须有实验计划。实验教师应根据实验大纲、实验计划制定实验教学日历。教学日历要根据课程内容衔接的要求精心安排。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或减少实验项目。对于不单独授课的实验,教学日历要经所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同意签字。实验计划、实验教学日历应在开学第一周内交教务处。

三、每班学生上实验课前,实验室主任或实验指导教师应负责宣读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纪守规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四、每次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进行预习。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对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给以必要的指导或提示。没有预习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五、每次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要作好各种准备。所有实验项目,尤其是难度较大的实验,指导人员应于实验前亲自试做。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六、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进行实验,不得迟到。迟到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行本次实验,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计。若迟到次数达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考试,其实验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学生因病(须医院证明)、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假缺做的实验必须予以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或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凡缺做实验时数达到实验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整个课程必须予以重修。

南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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